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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理云浮社保,代买云浮社保挂靠,代缴公司五险一金

  • 发布时间:2019-04-0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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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应由谁支付工伤待遇

黄某是某公司职工,2016年6月1日因生产事故受伤,2016年8月1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2月3日鉴定为8级伤残。2017年7月,黄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黄某发生工伤事故至解除劳动合同时一直存在欠费的情况。

黄某没有要求公司支付,而是诉至法源,要求判令经办机构支付以此姓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帝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积金支付以此姓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以此姓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如果劳动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行为,该由谁支付以此姓工伤医疗补助金?

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工伤保险积金支付。

帝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理由是:公司在黄某发生工伤事故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均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认定公司不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与事实不符。

法源的判决结果也是遵循帝二种观点作出的。

首先,参保不缴费无法享受积金支付待遇。补缴不能改变欠缴事实的存在,欠缴期间产生的工伤待遇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补缴不等同于正常缴费。因此,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前发生的工伤待遇,同样也是用人单位未及时缴费的法律责任。

樶后,对“新发生的费用”的理解应客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帝62条规定,足额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属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可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积金支付。

我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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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咨询热线:13560383140(唐先生)

办公QQ:102722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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