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主张民事赔偿?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依法请求民事赔偿,但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作为工伤赔偿的补充,应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即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人身损害赔偿没有的,不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该项目而人身损害赔偿有的,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主张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法源生效裁判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以此姓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与残疾赔偿金属于性质相同的项目,本案中,原告已经领取了以此姓伤残补助金及每月的伤残津贴,故原告不应再获得残疾赔偿金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应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因职业病而引发的案件,对于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是否可以再次要求民事赔偿,《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虽有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法律适用争议。即使能够再次要求民事赔偿,其赔偿范围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裁判困难。
具体来说:1.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人身损害赔偿没有的,不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主张工伤保险特遇的赔偿项目;2.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该项目而人身损害赔偿有的,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主张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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